影响深远!附PPT详解流动性新规,银行各项业务及债市影响几何?
声明 | 本文解读部分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院长孙海波、副院长刘诚燃。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媒体、公众号或网站未经授权转载。
一、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二、重点变化:流动性匹配率计量标准
三、重点变化: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计量标准
四、流动性管理办法全文
一、金融监管研究院解读
总体而言,新流动性管理办法新增了流动性匹配率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两项指标,对中小银行影响更大。对2000亿以上银行主要是新增了流动性匹配率指标。
这些新增指标的设置,充分体现了去通道、去同业空转的监管思路。也就是说,如果商业银行依然保持此前那种“用同业负债支撑同业资产”的思路,将很难满足这两项指标的监管要求。
这恰恰体现了:当前银监会的监管思路,已经从以前的窗口指导,开始转变为走向更加完善的技术指标引导。负债和资产匹配并不能微观进行干预,而是通过修改技术指标,来进行总体约束。
正式稿和征求意见稿比,最大的变化是流动性匹配率过渡期延长。
指标设计上,7天以内的同业拆借,买入返售,同业存放豁免,折算率为0;分子新增来自银行的融资。
优质流动性资产的一级资产构成改为“压力情景下可以提取的准备金”,和LCR的表述一致。但能否意味着法定存款准备金部分纳入到一级资产,可能还需要和央行沟通。
(一)总体框架对比
2、到2020年,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框架如下:
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一共5个,包括:
①流动性覆盖率(LCR)
②净稳定资金比例(NSFR)
③流动性比例
④流动性匹配率
⑤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二)流动性匹配率指标
这项指标一直以来受关注程度最高,因为对银行冲击最大,尤其股份制银行和部分城商行。和征求意见稿比有所放松,但2020年开始达标压力仍然存在。
1、流动性匹配率的要求核心变化
(1)正式稿新增来自央行的资金项目,正式承认央行的资金来源作为稳定资金一部分。在分子中加入了“来自央行的资金”,且折算率最高,也就是银保监会认为央行的资金最稳定。
(2)同时正式稿降低了各项存款中3个月以下的各项存款折算率,从70%降低到50%。也即3个月以下的一般存款只有50%的折算率。
(3)7天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和买入返售折算率为0,和征求意见稿比已经是非常大政策宽松,对于结算性同业存款和短期拆借给与一定的政策鼓励。
流动性匹配率项目表
*卖出回购、买入返售均不含与中央银行的交易。
**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的折算率为0%。
2、市场高度关注的债券投资和ABS投资明确不参与计算
本文理解:这同等于折算率为0。
在附件4中,明确“其他投资”是表内除债券投资和股票投资之外的投资,主要是各类特定目的载体。但似乎并没有提及ABS。但根据G31报表的定义,银行间和交易所的ABS以及ABN属于债券一种,所以也应该不纳入流动性匹配率计算的考核(效果上看等同于所有债券和ABS都按照折算率为0进行计算)。
按照这个逻辑,那么投资商业银行金融债也不纳入流动性匹配率的计算(等同于0折算率),商业银行通过发行金融债相互购买可以大幅度提高行业的流动性匹配率。
但实际上私募债和ABS流动性比较差,尤其部分ABS和私募债属于非标转标,单家银行高比例投资,由银行主导整个授信、发行、投资的流程,是典型信贷类资产转化而来(俗称“非标转标”),如果一律都不纳入流动性匹配率,实际上给与过多的激励。
3、其他投资仍然保留100%折算率,对商业银行同业投资各项科目都将形成压力
监管要求: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100%
加权资金来源=商业银行负债来源按照5类负债和3种期限的折算率加权平均
加权资金运营=商业银行所有表内资产按照下表的5类资产和3中期限的折算率加权平均
所以商业银行自营资金任何同业投资包括货币基金,公募基金,信托计划,券商资管都对流动性匹配率形成一定压力。
总体ABS投资近期的监管政策都给与了一定政策红利,此前银监会正式发布的大额风险暴露对商业银行投资货币基金和ABS形成一定的阻碍,但正式稿后来通过单一风险暴露0.15%的门槛设置,对消费类和零售类ABS,以及MBS都给与了政策支持。具体参见笔者文章《15问答详解大额风险暴露,对ABS和公募基金投资哪些误读?》。
总体上,流动性匹配率对商业银行投资债券和ABS是比较大的利好,但几乎等于禁止了商业银行通过公募基金、信托、资管间接投资ABS或者债券。
监管要求: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100%
加权资金来源=商业银行负债来源按照下表的4类负债和3种期限的折算率加权平均;
加权资金运营=商业银行所有表内资产按照下表的5类资产和3中期限的折算率加权平均。
举例:
锦州银行通过信托发放一笔一年期信托贷款,融资人在江苏,资金来源是通过吸收一年期同业存款进行匹配,规模为10亿人民币。
因为商业银行自有资金委托成立的资金信托,按照上表的资金运用会被划入“其他投资”科目。
分子:10亿乘以30%为3亿(按照剩余期前9个月折算率是30%;当剩余期限低于3个月时候,折算率为0);
分母:10亿乘以100%为10亿。
监管要求为流动性匹配率总体不能低于100%(过渡期内是90%),该笔同业投资如果就单笔业务进行核算,流动性匹配率是30%。落地后9个月,信托贷款还有3个月到期,负债端同业存款也是3个月到期,重新根据上述表格流动性匹配率计算,分子为0,分母仍然为10个亿,进一步恶化流动性匹配率指标。
(三)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在指标方面,和征求意见稿相比变化不大。
1、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大致的逻辑是未来30天内,商业银行丧失信用融资的能力情况下,能否通过变卖流动性较高的资产弥补流动性丧失,从而保证30天内不会因为流血过多而倒闭。
和征求意见稿比,最大的变化是将“超额准备金”修改为“压力情境下可提取的准备金”。
2.在表述上,将原来的短期现金净流出计算时的减项“可能现金流入”更改为“确定现金流入”。
同时,在该“确定现金流入”中新增“投资金融工具”,但折算率有待监管确定。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项目表
2、计算公式及基本含义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
其中,短期现金净流出=可能现金流出-确定现金流入。
这项指标最大特色是衡量一家银行压力情景下,彻底丧失融资能力情况下,短期流动性能否“自救”30天(如果大于100%说明可以自救30天,如果低于100%说明银行没有外部救援情况下撑不过30天)。所谓丧失流动性能力,是指商业银行不能通过自身信用融得一分钱,只能通过变卖流动性资产获得新资金。
理解了这一点就很好理解该指标设计的用意,要提高指标值,就要分别从分子和分母两端下功夫。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的分子是优质流动性资产,很显然,分子越高,达标越容易;同理,分母是短期现金净流出,分母越低,达标也越容易,分母又是由可能现金流出减去确定现金流入构成,银行应尽可能减少流出,增加流入来减少分母。
3、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1)优质流动性资产的基本假设逻辑
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优质流动性资产必须为无变现障碍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
这一点和LCR非常像,把HQLA做了一个分层。LCR在对HQLA的认定标准上似乎更为严格,比如交易活跃,市场具有广度和深度,一些即便在银行间和交易所上市的债券如果没有显著的成交量,也很难纳入HQLA。但这些判断对中小银行而言实在太难,所以在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里直接按品种做了简化处理。
无变现障碍资产是指未在任何交易中用作抵(质)押品、信用增级或者被指定用于支付运营费用,在清算、出售、转移、转让时不存在法律、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的资产。比如做正回购被质押的债券或借出的债券是无法变现的,因此不能作为优质流动性资产。
(2)一级资产构成
[1.1一级资产]包括现金、压力情境下可以提取的准备金、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融债。
将超额准备金改为“压力情景下可以提取的准备金”,后续可能需要和央行进一步明确法定存款准备金是否可以部分纳入到一级资产。
这是非常重大的变化,因为多数银行,法定存款准备金比利率债+超额准备金都要多,如果正式确认纳入到一级资产,则意味着商业银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达标压力会大幅度下降。
(3)二级资产
[1.2 二级资产] 为填报机构持有的二级资产的市场价值,包括信用评级在AA-级以上的信用债和地方政府债。二级资产无论剩余期限长短,均在当前市场价值基础上按85%的折扣系数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
与LCR不同的是,二级资产并未分2A资产和2B资产,但与其相同的是,都设置了output floor,我个人翻译成溢出层,即多配无效。根据《商业银行流动性管理办法》,优质流动性资产中二级资产占比不得超过40%。我们可以推导出来折扣后的二级资产不超过一级资产的2/3;
再除以85%,可以得出折扣前二级资产超过一级资产的40/51,就不能作为优质流动性资产计入分子,因此银行在做正回购和债券借贷交易时,同样是优质流动性资产,优先会考虑二级资产。如果HQLA不够导致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不达标,可以在过渡期内1:1配置国债(利率债)和信用债(地方政府债)。
为何商业性金融债(政策性金融债除外)和同业存单流动性这么好,为何不能够纳入二级资产?
笔者认为这就是站在一颗树木和整个森林的角度看问题视角是不同的,日常交易中金融债和同业存单交易都可以变现,但这些金融工具都在金融同业体系内运转,用于调配日常资金余缺。但真正遇到系统性风险时,相互之间的流动性会被冻结,谁也不会先把宝贵的资金融出给其他银行,这时候大家即便以很低的价格抛售这些商业性金融债,也未必能找到交易对手。
此外还需要注意,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都不包括商业银行交存央行的法定存款准备金,颇具中国特色的高法定存款准备金制度,导致这部分资产在多数银行的占比都远超一级优质资产的总量。然而从法定存款准备金的基本意图看,正式为了防止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在商业银行丧失一切融资能力的假设情境下,央行没有理由不让商业银行动用其法定存款准备金。银监会从更加审慎的角度没有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纳入分子,其实也凸显银监会和央行之间关于商业银行流动性监管的协调问题!笔者期待后续更多协调和沟通。
(四)其他几项流动性监管指标
1、流动性覆盖率
LCR是一直以来2000亿以上银行在执行,不属于新的规则。和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属于同一类指标,都是监测30天内的紧急流动性状况。
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能够在规定的流动性压力情景下,可以通过变现这些资产,满足未来至少30天的流动性需求。
流动性覆盖率=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天现金净流出量≥100%,数据取《G25_I流动性覆盖率情况表》。
简单解释可以理解为:分子是一家银行压力情况下及时变现造血能力,分母是压力情况下一家银行流动性丧失的速度,如果该比例低于100%,则说明一家银行30天以内造血速度低于失血速度,比较危险。
2、净稳定资金比例
旨在确保商业银行具有充足的稳定资金来源,以满足各类资产和表外风险敞口对稳定资金的需求。
净稳定资金比例=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100%,数据取《G25_II净稳定资金比例情况表》。
相对于LCR属于更长期限的流动性指标,看未来一年的资金和资产期限结构。
3、流动性比例
即流动性资产与流动性负债之比。
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余额÷流动性负债余额≥25%,数据取《G22流动性比例监测表》。
总体而言,这项指标对商业银行形成的压力不大。因为这完全基于期限进行数据核算,而不考虑不同资产和负债除期限以外的流动性差异。所以该指标的预测能力较弱。
(五)PPT解读
二、流动性匹配率计量标准(附件四)
一、流动性匹配率
流动性匹配率衡量商业银行主要资产与负债的期限配置结构,旨在引导商业银行合理配置长期稳定负债、高流动性或短期资产,避免过度依赖短期资金支持长期业务发展,提高流动性风险抵御能力。
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100%
二、加权资金来源
加权资金来源包括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各项存款、同业存款、同业拆入、卖出回购(不含与中央银行的交易)、发行债券及发行同业存单等项目。
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包括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中期借贷便利、再贷款等从中央银行融入的资金。
三、加权资金运用
加权资金运用包括各项贷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不含与中央银行的交易)、投资同业存单、其他投资等项目。
其中,其他投资指债券投资、股票投资外的表内投资,包括但不限于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如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信托投资计划、证券投资基金、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基金管理公司及子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保险业资产管理机构资产管理产品等)。
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的折算率为0%。
流动性匹配率项目表
项目 | 折算率(按剩余期限) | ||
≤3个月 | 3-12个月 | ˃1年 | |
加权资金来源 | |||
1.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 | 70% | 80% | 100% |
2.各项存款 | 50% | 70% | 100% |
3.同业存款 | 0% | 30% | 100% |
4.同业拆入及卖出回购[1] | 0% | 40% | 100% |
5.发行债券及发行同业存单 | 0% | 50% | 100% |
加权资金运用 | |||
1.各项贷款 | 30% | 50% | 80% |
2.存放同业[2]及投资同业存单 | 40% | 60% | 100% |
3.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 | 50% | 70% | 100% |
4.其他投资 | 100% | ||
5.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形确定的项目 |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视情形确定 |
[1] 卖出回购、买入返售均不含与中央银行的交易。
[2] 7天以内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及买入返售的折算率为0%。
三、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计量标准(附件五)
一、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旨在确保商业银行保持充足的、无变现障碍的优质流动性资产,在压力情况下商业银行可通过出售或抵(质)押的方式变现这些资产以满足未来30天内的流动性需求。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100%
其中,短期现金净流出=可能现金流出-确定现金流入
二、优质流动性资产
优质流动性资产是指能够通过出售或抵(质)押方式,在无损失或极小损失的情况下在金融市场快速变现的各类资产。优质流动性资产为无变现障碍资产,由一级资产和二级资产构成。
(一)一级资产
一级资产包括现金、压力情景下可以提取的准备金、国债、央票和政策性金融债。一级资产无论剩余期限长短,均按照当前市场价值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
(二)二级资产
二级资产包括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信用债、中国铁路总公司发行的债券及地方政府债。纳入二级资产的债券的信用评级应在AA-级以上。二级资产无论剩余期限长短,均在当前市场价值基础上按85%的折扣系数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计入优质流动性资产的二级资产不可超过优质流动性资产的40%。
三、可能现金流出
可能现金流出包括一般性存款、同业业务、发行债券、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和其他项目流出等。
(一)一般性存款流出
一般性存款流出包括零售存款和对公存款。
其中对公存款包括小企业存款、大中型企业存款和机构存款。小企业是指在商业银行的资金总额(并表口径)不超过800万元并被视同零售存款管理的非金融机构客户,如商业银行对该客户存在信用风险暴露,该客户还应当满足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资本监管规定中的微型和小型企业条件。
(二)同业业务流出
同业业务流出包括同业存款、30天内到期的同业拆入和卖出回购,以及30天内到期的发行同业存单等。
其中,同业存款根据目的不同区分为结算目的同业存款和融资目的同业存款。结算目的同业存款指商业银行为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结算服务所产生的存款;融资目的同业存款指商业银行出于流动性管理等原因吸收的金融机构存款。
(三)发行债券流出
发行债券流出指商业银行发行的30天内到期的金融债券。
(四)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流出
来自中央银行的资金流出包括商业银行通过公开市场操作、常备借贷便利、中期借贷便利、再贷款等从中央银行融入的30天内到期的资金。
(五)其他项目流出
其他项目流出包括衍生产品净负债、不可无条件撤销的承诺和银行承兑汇票、保函和信用证、表外理财产品等。
四、确定现金流入
确定现金流入包括未来30天内到期的贷款、同业业务、投资债券和金融工具流入等。确定现金流入不可超过可能现金流出的75%。
(一)贷款流入
贷款流入包括30天内到期的零售、小企业、大中型企业和机构正常贷款,以及30天内到期的票据贴现。
(二)同业业务流入
同业业务流入包括30天内到期的可正常履约的存放同业、拆放同业、买入返售和投资同业存单等。其中,存放同业根据目的不同区分为结算目的存放同业和融资目的存放同业。结算目的存放同业指商业银行为使用其他金融机构所提供的结算服务而存放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融资目的存放同业指商业银行出于流动性管理等原因而存放在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
(三)投资债券和金融工具流入
投资债券和金融工具流入包括30天内到期的可正常履约的债券投资、金融工具投资等流入。
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项目表
项目 | 折算率 |
优质流动性资产 | |
1.一级资产 | 100% |
2.二级资产 | 85% |
可能现金流出 | |
1.一般性存款 | |
零售存款与小企业存款 | 8% |
大中型企业存款和机构存款 | 35% |
| |
结算目的同业存款 | 25% |
质押式和买断式卖出回购 | 5% |
其他同业业务 | 100% |
| 100% |
| 0% |
| |
衍生产品净负债 | 100% |
不可无条件撤销的承诺和银行承兑汇票 | 10% |
保函和信用证 | 2.5% |
表外理财产品 | 5% |
其他 |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形确定 |
确定现金流入 | |
| 50% |
| |
结算目的存放同业 | 0% |
买断式买入返售 | 0% |
其他同业业务 | 100% |
| 100% |
|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形确定 |
| 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视情形确定 |
四、银保监会3号令全文(点击“阅读原文”获取)